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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險廢物管理體系
我國現行危險廢物焚燒管理體系由法律,法規,標準等構成。法律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指導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廢法》為基本大法;法規以《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為代表;標準包括《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的國家標準,環保部標準,國家名錄和規劃;同時還有有關地方制定的危險廢物管理行政法規,地方標準,規劃等。
二:有關法律
(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基本大法,憲法中的環境保護條款體現在第九,第二十六條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這為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和以后的環境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國際公約
1.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賽爾公約》
巴賽爾公約(Basel Convention)于1989年草擬,1992年正式生效,她是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的國際公約。公約的主要目的為:
A:減少有害廢棄物之產生,并避免跨國運送時造成的環境污染;
B:提倡就地處理有害廢棄物,以減少跨國運送;
C:妥善管理有害廢棄物之跨國運送,防止非法運送行為;
D:提升有害廢棄物處理技術,促進無害環境管理之國際共識
三:與危險廢物有關的國家法律
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有關司法解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循環經濟法》等。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全面規定了環境保護的體系和制度,從法律內容來看,分為環境監察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幾個部分,是中國環境保護根本法,于2015年1月1日實施。
四:轉移聯單制度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途徑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一年內需要多次轉移同種危險廢物的,應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或者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次年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時不再審批。經批準后,產生單位應向移出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妥善保管轉移聯單,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聯單運行情況的檢查,聯單保存期為5年。